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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汪某因侮辱、诽谤他人,已被行政处罚
作者:邹城人民医院    来源:    浏览: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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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公安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对造谣诽谤、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,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,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1月23日,邹城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:同村一女子汪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,散布对其侮辱的视频及文字,请求处理。经查,1月18日,汪某因琐事对报警人产生不满,为泄私愤,编造“睡出来的岗位不是本事”、“公用的”、“破公交”等侮辱谩骂对方的“黄谣”,并在某短视频平台和百余人的微信群中散布。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关注,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邹城公安已依法对汪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


相关法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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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公安提醒您

邹城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。对于编造虚假视频内容、利用网络恶意炒作,发布不当言论,编造、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乱象,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,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也请广大网民朋友们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,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。

网络造谣有成本,通过网络发布、传播虚假信息,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,网信、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并追究发布者、转发者、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。